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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官方网址-开云(中国)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等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事关我院双高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生为本”工作理念。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成长型资助体系,积极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长效机制,实现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显性资助与隐性资助的有机融合,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院和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的评审机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领导协调学院有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奖励资助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制定我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各项资助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进行审定。
(三)负责对重要奖励资助项目的奖励资助名单进行审定。
(四)研究决定学院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全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我院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院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二)负责全院学生奖励资助资金的管理。统筹管理使用好校内外各种学生奖励资助资金,使各项资金资助效用最大化。
(三)负责校内外捐赠助学资金及实物的募集管理工作,为社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到我校捐助学生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四)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全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减免等奖励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才。
(七)负责对各二级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专职辅导员组成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二级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包括资助政策咨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困难程度认定、档案建设、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二级学院有专人负责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我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制定《开云官方网址-开云(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认定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及数据库,记录其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受资助情况,并按贫困等级、少数民族、孤儿、残疾等进行分类,作为资助学生的基本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资助、教育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数据库进行汇总,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管理数据库。每学年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重新认定,对数据库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除纯奖励性奖学金外,受资助的学生应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应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良好;
(二)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
(三)勤俭节约、敢于吃苦,乐于奉献。
第四章 资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家及省政府划拨的学生奖励及资助资金。
(二)学院按有关规定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学校师生的爱心捐款。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方面。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他支出不得挤占。具体用于:
(一)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走访慰问金及学费减免等项目。
(二)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及学生劳动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素质拓展费用。
第十八条 各项奖励资助资金必须按有关要求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不得在班级中平均发放,更不能用作班费等,一经查出,追回有关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学生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并提出使用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财务处组织发放。
第五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起以国家、地方资助为主体,以学院奖助为辅助,以社会捐助、学生自助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有重点的资助体系。
(一)国家资助
1.国家奖学金。中央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高职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中职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以及中职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助学金分学期进行发放,其中高职一档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200元,二档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400元,中职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努力做到应贷尽贷,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二)地方资助
1.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专科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4.已脱贫享受政策学生免学费。对在学院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的已脱贫享受政策学生(原国家标准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省定标准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及潍坊市市级标准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减免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潍坊市按照每人每年4900元标准拨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学校事业经费收入补齐;根据国家普惠政策对中职在校学生实行学费减免。
5.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际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三)学校资助
1.学院奖学金。学院设立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专科学生,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4%,每生每学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6%,每生每学年500元;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10%,每生每学年300元。
2.勤工助学。学院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发放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学院努力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市场,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
3.特殊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回家交通补助、走访慰问金、临时伙食补贴、受灾补助等。
4.“绿色通道”。学院对入校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顺利入学。
5.“爱心一日捐”。学院设有“爱心一日捐基金”,面向校内教师募集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免学费。学院根据政策,对在校就读的孤儿学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进行减免;对残疾军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杂费进行减免;对招收的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进行减免,减免金额参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标准。
(四)社会资助
1.社会奖助学金。社会爱心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资在我院设立奖助学金,每年按协议要求评定发放。
2.结对定向资助。学院教职工及社会爱心人士与一名或多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成帮扶对子,帮助其解决困难、顺利就业。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成绩及其在校表现等情况,按照“因人施助”“助人自助”“鼓励自助”的原则,为不同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制定合理的资助方案,实行不同的组合资助。
第六章 资助育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的同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组织开展国情校情教育、党史校史教育、传统文化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引导学生爱国爱校、感恩国家、感恩社会、诚实做人、踏实干事、无私奉献,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义利观、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二级学院定期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座谈会,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思想状况及各项资助措施的落实情况,听取他们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定期开展“励志之星”评选表彰活动,对励志事迹进行大力宣传,树立典型,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畏艰难、刻苦学习、自强自立、健康成才。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联合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确保其健康成长。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定期举办大学生征信知识讲座,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诚信还款教育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校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制定《学生资助工作考评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对上一年度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突出的二级学院和个人分别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辅导员职称评聘、向上级推优树先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开云官方网址-开云(中国)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潍职院学〔2022〕20号)同时废止。